关于印发《岳塘区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参与项目跟踪审计工作要求》的通知

2017-04-18 16:24

岳审发〔2017〕3号

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岳塘区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参与项目跟踪审计工作要求》已经湘潭市岳塘区审计局领导班子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岳塘区审计局

2017年2月7日

岳塘区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参与

项目跟踪审计工作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跟踪审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要求。

第二条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任务后,应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岳塘区审计局审批,并严格依据经审批的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

第三条 中介机构应成立审计组并派驻现场办公。派驻现场人员应2人以上,且至少有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数根据项目规模确定,并在审计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中介机构应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并完善工程计价、工程变更和签证、计量支付等工程造价有关的内控制度。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及时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审查隐蔽工程量和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留存证据性资料。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参与材料、设备采购,审查采购方式的合法性和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并留存证据性资料。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应参与施工方案的制定、比选、调整,从造价管理的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审查工程变更、新增单价、索赔,并在征得委托单位的同意后出具书面的审计意见。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审查中间计量和支付,确保中间计量和支付真实、准确。

第十条 中介机构对涉及工程造价的具体事项,应表达并签署明确、具体、准确的审计意见,为结算审计服务。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代表委托单位对跟踪审计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就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建立审计工作台账,逐日记录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将审计过程的重大变更、隐蔽工程验收、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主动告知委托单位。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按月定期向委托单位书面汇报审计工作情况。汇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的进度、计量支付、变更签证等情况,以及审计组本月工作内容和下月工作计划等。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在次年2月前出具年度审计报告,项目竣工2月内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并将报告报送委托单位。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在审计任务完成后将所有的审计资料和成果文件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单位。

第十七条 本工作要求自即日起执行。本要求之前接受委托的跟踪审计项目未按照本要求执行到位的,应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

第十八条 所有接受岳塘区审计局委托参与项目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均应遵照本工作要求执行。未按相关规定认真履职的,委托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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